一筆生意談完,大家記得的都是金額。
但真正影響公司的,往往是另外幾行字:什麼時候開發票、對方幾天內付款、 分幾期、每一期的條件是什麼。
六十天不是拖欠,是制度
有些客戶的付款條件是收到發票後六十天。
這不是他們想賴帳,是他們公司的財務流程就長這樣,那個窗口也改不了。 你跟他吵沒有用,他只能陪你一起無奈。
所以與其去改那個天數,不如去改起算點。
同樣是六十天,從「驗收完成後開票」起算,跟從「合約簽署後開票」起算, 現金流差了一整個專案的執行期。
年約型的服務尤其明顯:平台使用費在簽約後就能開票, 不需要等到客製開發那部分驗收完成。硬要綁在一起,就是自己把錢往後推兩個月。
所以報價單有時候該拆開
當一份合作同時包含年約服務與客製開發,我傾向拆成兩張報價單。
理由前面談過一次:審批路徑、驗收條件都不一樣。 但從財務角度看還有第三個理由,而且更硬:
綁在一起,兩筆錢就用最慢的那個條件進來。
開發還沒驗收,年約的錢也跟著卡住。拆開之後,年約的錢照原本節奏走, 只有開發那筆在等驗收。
這不是技巧,是不要自己給自己製造延遲。
業務手上只有一個旋鈕
有意思的是,這些條件在談判桌上很少被拿出來。
我猜原因是分工:業務被訓練成守價格,而條件屬於別人。 付款節點要問財務、驗收條件要問交付、合約年限要問法務。 坐在客戶對面的那個人,手上其實只有價格這一個旋鈕可以轉。
於是每次談不下去,就只能降價。
逾期不要靠條文處理
報價單上通常會有逾期的條款,寫著遲延利息之類的東西。
我幾乎沒有用過它。
原因很實際:真的動用那條,等於宣告這段關係要走法律程序, 而多數逾期根本不是不想付,是對方內部流程卡住了、 或是那張發票躺在某個人的待辦清單底層。
有效的做法反而是很土的那種:在對方的付款週期之前主動提醒, 問清楚他們的請款截止日是幾號,然後在那之前把單據備齊送過去。
條文留著,但它的功能是保留權利,不是拿來執行。 真正讓錢準時進來的是你有沒有搞懂對方的流程。
出去談之前,先把旋鈕備齊
我現在的做法是在報價之前先問內部一輪: 這個案子除了價格,我還有哪些可以動的地方。
分期可不可以?起算點能不能改?年限拉長換單價下降行不行? 開通時間能不能配合他的季度?
把答案先拿到手,談的時候就不會只剩下降價這一招。
而且很多時候你會發現,客戶要的根本不是便宜。 他要的是這個季度的數字看起來過得去,或是這筆錢落在下個年度的預算。
那是節奏問題,不是價格問題。用降價去解節奏問題,是最貴的解法。